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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女性工伤认定的规定
作者:王献锋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企业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里牵涉到了一个“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从医学角度来看,孕妇最忌长时间站立,长时间站立无异于重体力劳动,而肯德基的工作性质基本上属于长时间站立性质的。小吴的流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劳动强度太大而引起的,如果小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去医院作全面的检查,向医生咨询流产原因,并由医生开具诊断证明。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体质不一样,体质好的孕妇,劳动强度大一点也可能不会流产,但体质差的孕妇,可能在正常的工作强度下就流产了。出现这种情形的话,而孕妇确确实实是因为上班受到伤害了,那么,在工伤认定的问题上,劳动仲裁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发生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引起的流产,都要作为工伤处理,这也是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怀孕女工流产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